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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情況
地塊名稱:廉政教育中心地塊;
占地面積:5167m2(7.75畝);
地理位置:江蘇省南通市南通經濟開發區中興街道;
委托單位:南通市中興街道辦事處;
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: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。
未來規劃:現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,擬用途變更為二類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行政辦公用地(A1),屬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規定的第二類用地;
調查啟動原因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主席令[2018]8號)第59條第二條款:“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”。2024年7月,南通市中興街道辦事處委托安徽工和環境監測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“我司”)對廉政教育中心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。
二、第一階段調查主要內容
(1)地塊內主要存在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、警犬犬舍、南通勞培駕校,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無組織廢氣(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)、生活廢水。涉及的特征污染物為石油烴(C10-C40)、氨氮、總磷。
(2)地塊周邊存在多家企業。其中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南通開發區加油站、南通羅萊化纖有限責任公司、豐通時裝(南通)有限公司、南通月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、三德管業(南通)有限公司、埃梯梯科能(南通)電子工業有限公司、南通瑞升體育科技有限公司、南通奧奔腳輪有限公司距離地塊較近,可能對本次調查地塊造成污染,存在的潛在污染物為pH、鐵、鋅、銅、鎳、銀、鉻、銻、石油烴(C6-C9)、石油烴(C10-C40)、甲基叔丁基醚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硅油、硼、氯化物、氰化物、氟化物、脂肪族異氰酸酯、丙烯酸、丙酮、硫化物、硫酸鹽、總磷、AOX、苯胺類、多元醇、乙二醇、二甘醇、丙二醇、二丙二醇、1,2-己二醇、2-吡絡烷酮、己內酰胺、甲醇、鄰苯二酚、硝酸鹽、丁酮、二甲基甲酰胺、異丙醇、乙酸乙酯。
因此,本次調查識別到該地塊內潛在污染物主要為pH、鐵、鋅、銅、鎳、銀、鉻、銻、石油烴(C6-C9)、石油烴(C10-C40)、甲基叔丁基醚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硅油、硼、氯化物、氰化物、氟化物、脂肪族異氰酸酯、丙烯酸、丙酮、硫化物、硫酸鹽、氨氮、總磷、AOX、苯胺類、多元醇、乙二醇、二甘醇、丙二醇、二丙二醇、1,2-己二醇、2-吡絡烷酮、己內酰胺、甲醇、鄰苯二酚、硝酸鹽、丁酮、二甲基甲酰胺、異丙醇、乙酸乙酯。
綜上,項目地塊周邊存在潛在污染源,為進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,應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。
三、第二階段調查主要內容
(1)調查方案
本次調查采用“系統布點+專業判斷”相結合的方法進行,地塊內共布設6個土壤監測點位(其中3個為土壤地下水共同監測點),地塊外另布設1個土壤及地下水對照點。本次調查7個監測點位共采集了31個土壤樣品(含3個土壤平行樣);地下水采集4個樣品(含1個地下水平行樣)。土壤監測因子為pH+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表1中的45項基本因子和鐵、鋅、銀、總鉻、銻、石油烴(C6-C9)、石油烴(C10-C40)、甲基叔丁基醚、硼、氯化物、氰化物、氟化物、總磷、氨氮、硫化物、硫酸鹽、硝酸鹽、甲醇、丙酮、丁酮、乙酸乙酯、異丙醇、丙烯醛、丙烯腈;地下水監測因子為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GB/T14848-2017)表1中除放射性指標的37項目常規因子和鎳、銀、鉻、銻、石油烴(C6-C9)、石油烴(C10-C40)、甲基叔丁基醚、硼、揮發性有機物、半揮發性有機物、總磷、硫酸鹽、可吸附鹵化物AOX、甲醇、丙酮、丁酮、異丙醇、二甲基甲酰胺、丙烯醛、丙烯腈。
(2)檢測結果分析
現場快篩及感觀結果:參考《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一類用地篩選值,現場采樣過程中XRF和PID檢測值均無異常,地塊內無明顯異味。
土壤檢測結果表明:地塊土壤中45項基本檢測指標和石油烴(C10-C40)、氰化物含量均未超過《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中第二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;特征污染物中鋅、銀、總鉻參考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DB36/1282—2020),含量未超過第二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;總氟化物參照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》(DB32/T 4712-2024),含量未超過第二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;丙酮、2-丁酮、丙烯腈參照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》(DB13/T5216—2022)第二類用地篩選值,含量未超過第二類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。
地下水檢測結果表明: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GB/T14848-2017)表1中除放射性指標的37項目常規因子、VOCs、SVOCs均未超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14848-2017)中IV類水質標準;石油烴(C10-C40)的檢出濃度均低于《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、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、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》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;甲醇、丙烯醛、異丙醇、丙酮、2-丁酮、甲基叔丁基醚、丙烯腈均未檢出。
綜上所述,該地塊土壤樣品中各項監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不超過《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、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DB36/1282—2020)、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》(DB32/T 4712-2024)、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》(DB13/T5216—2022)第二類用地篩選值要求,地下水樣品中各項監測項目的最大檢出濃度均不超過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14848-2017)IV類標準限值、《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、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、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》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。調查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,可以用作二類行政辦公用地(A1)進行開發利用。
